“你们拦住老头后说了些什么话?
胡智继续问道。
“我们俩从后面拉住板车,不让老头走,老头停下,我说:‘我没有吃饭,借几元钱。’老头说:‘不给钱’。李军就拿起弯把雨伞,用伞尖戳他的喉咙,说:‘不给钱,试试!’,我也说过。老头就给了我们5.4元钱。”
张大宝交代道。
“这5.4元钱你们怎么分的?”
胡智问。
张大宝哭泣着说道:“我们没有分,我们俩到前面一家商店买了2盒饼干吃了。”
胡智继续问道:“你今年多大了?”
“我满16岁还差一个多月。”
张大宝回答道。
做完记录,胡智将记录递给张大宝看,他看过后说:“没有出入”,后签字、捺印。
张老三也在记录上签了名字。
胡智将张大宝送进候问室后,将张老三叫进司法办公室,询问他关于张大宝出生时间,作了记录材料。
胡智回到派出所办公室,见桃子他们已经讯问完毕。
桃子将他讯问李军的记录材料交给胡智,他发现李军交代的基本上没有出入,只是具体细节不详细。
他要小覃将李军提出,后作了补充讯问。
李军、张大宝用暴力“借”了李老头5.4元买饼干吃的案件就是一个标准的抢劫案,是共同故意犯罪,均是主犯。
李军已经满18岁,是成年人,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,负完全刑事责任。
张大宝15岁,他属于14岁~16岁之间,犯8类犯罪之一的抢劫,故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,应该负刑事责任。但是因他不满18岁,量刑时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胡智学法律的,当然对刑法理论熟悉,对案件定性轻车熟路。
分析一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,刑法理论上可以通过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。犯罪客体、主体、主观方面、客观方面。
简单说: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,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。这起抢劫案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财产权、生命健康权。
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人,包括自然人,单位。自然人犯罪,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具有刑事责任能力;单位犯罪,单位应该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。
《刑法》规定: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;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防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此案中李军、张大宝皆符合条件。
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,包括故意、过失。
此案中,张大宝与李军实施抢劫前,进行了预谋、策划,是故意犯罪。
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,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。
此案中,李军、张大宝抢劫时实施了暴力,言语威胁,抢得5.4元钱。
李军拿着伞用伞尖抵着李老头的喉咙,作了来回戳的动作。二人皆说过:“不给,试试!”意思就是不给钱他们就要用伞尖戳人了。
因抢劫案是行为犯,抢多少钱不影响定罪。实施此行为,符合四要件,就构成抢劫罪。
“明天上午,我和桃子去村里调查证人,小覃负责看人,注意安全。下午我们带人到局里汇报,办刑事拘留证后送人到看守所。”
“好吧。”桃子、小覃答应道。
胡智拿出弯把雨伞,发现伞把是一个塑料材料做的,呈弯钩型状,伞尖部分是铁制,上面镀有白色金属,很亮,顶部很尖。
他朝墙上试戳了一下,即刻出现一个小洞。
“哈哈哈!难怪李老头怕,戳中了可能是不好受。”
胡智笑道。
“桃子!你等会儿拿这把伞去丽丽照相馆拍张照片。”
“嗯!”
小覃道。
胡智看着这把伞,心想如果昨天上午这2个青少年不使用这把伞,仅仅拉住板车,不让李老头走,不使用暴力,不说威胁的话,最后李老头还是给了他们5.4元钱,这种情况该怎么定性?
他在心里分析,很专注。
应该是一个治安案件,符合强拿硬要的情形,属于寻衅滋事吧。
他想起幼女之殇,她的生命在她爷爷心里仅值3000元,因为只有她死了,爷爷才有抱孙子的机会。
这案子,张老三当了爷爷,对孙子是万般宠爱,视若心肝宝贝,却对他缺少教育,放养。小小年纪竟敢拦路抢劫,胆大妄为,走上了犯罪道路。
重男轻女,即使是得了儿子、孙子,结果成了逆子、贼子、犯罪分子,那又何如?
悲哀!
悲哀呀!
胡智沉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