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在曹静玟报警的当天下午,肖栋梁还没有走出我的视线外,就被四名身着制服的警察戴上了手铐。
而当警察宣读逮捕令内容,他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刹那,肖栋梁回头悲怆一笑,眼神决绝,似是有种要与谁同归于尽的念头。
只是,这种恐怖眼神稍纵即逝,转瞬化作死灰一般。
不知道为什么,看着肖栋梁萧瑟的背影,我总感觉他可能知道了一切真相。
他没有嘶吼,没有挣扎。
说实话我很担心,他越是沉默,我越是紧张。
很担心他在号子里乱咬人,揭发曹静玟的所作所为!
虽然所有证据都将矛头指向他,但是...
我自己是清清楚楚,那都是经不起推敲的伪证。
一旦被有心人捏住把柄,曹静玟投毒在前,我包庇做伪证在后,很容易联想就是我俩锒铛入狱一条道,其结果就真成了苦命鸳鸯,双双对对了...
我很想做点什么,只要不牵连曹静玟,宁可自己去背罪都行!
可是,警察暂时只认准肖栋梁,结果未明前,这多少还给了我侥幸逃脱的希望。
在这之后,我疯狂联系司法界的人,陈万州我是不敢问,那可是邵家的御用律师,我找他询问,那跟自首也差不了多少?
我找的是柳家麾下的金牌律师,名气上也许不如陈万州响亮,但考虑这种投毒案件不复杂,一般律师都能给我解释清楚的。
说来挺讽刺,听说我是柳忆美的前夫,对方开始有些谨慎,当了解不是财产纠纷而是投毒案,对方语气一转还挺客气,为我详详细细解释这投毒罪的定义。
都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,白纸黑字写的清楚,这民间俗称的投毒罪,官方称为投放危害物质罪。
在司法解读中,两者相比而言,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深远广泛。
一般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、腐蚀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行为,且尚未造成重大受害伤亡的行为;抑或造成公共及个人财产重大损失,直接或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;抑或因投放行为间接造成被害人恐慌,被害任亲属家庭蒙受影响,都适用于此条刑法。
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,纵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最少三年啊...
这要是搁在曹静玟身上,三个月我都受不了!
拼了,以目前看光是栽赃远远不够,努力让肖栋梁闭嘴伏法才是重点。
做损就做损吧,老天有什么报应,都朝我一个人来吧!
结束与金牌律师的通话,我站在窗前,望着车水马龙的街道,心里那叫一个六神不安,惊慌蹉跎。
想要操控一个人,必须操控他的心。
这个肖栋梁,到底什么东西是他最看重的呢?
钱,我也只能想到它!
假如我把钱自己的积蓄都给他,三十万不到,能换来他主动背罪,沉默伏法吗?